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等相关规定。市医保局决定将纳入“三定”管理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进一步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现将开展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原则及条件

  (一)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合力。“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二)“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科学、方便患者、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自主申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纳入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1年以上(含1年),近三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2.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具有长期稳定的谈判药品(包括仿制药,下同)供药渠道;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50%以上;

  4.零售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80平米以上;

  5.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和配送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2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药品仓储、销售、药学服务和病人服务等;

  6.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50%以上;

  7.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

  8.建立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健康档案和购药使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随时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9.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或由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配送,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并执行国家统一零售价格;

  10.直接使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11.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全市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遴选流程

  (一)公告发布(2021年11月13日)。由市医保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市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遴选公告。广泛动员全市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自主申报。

  (二)资料准备(2021年11月16日至17日)。符合条件的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成为酒泉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附件1);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5.职工花名册(附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4);

  7.谈判药品采购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证明符合申请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集中受理(2021年11月18日至19日)。零售药店对照遴选条件,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12:00时前提交《酒泉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报告》和《酒泉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提供资料清单》(附件5)。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逐页加盖药店鲜章,并按资料清单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经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障局。

  (四)材料核实(2021年11月18日至19日)。按照遴选条件,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对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拟通过名单。必要时,函询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五)现场评估(2021年11月22日至25日)。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核实通过的零售药店进行场地设施、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现场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六)综合评议(2021年11月26日)。组织专家结合材料核实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酒泉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名单。

  (七)结果公示(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市医保局对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准予备案通知书,并签订《酒泉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同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被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加挂酒泉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三、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遴选确定的“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评价考核和谈判签订协议等,由各县(市、区)医保局参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医药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知》(酒医保发〔2021〕79号)执行。酒泉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等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并印发实施。

附件: 

附件1:承诺书.xlsx

附件2: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xlsx

附件3:职工花名册.xlsx

附件4: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xlsx

附件5:申报资料清单.xlsx

附件6:“三定”管理谈判药品目录.xlsx

  联系人:陈兴玉    0937-2615570

               马    羚    0937-2611398

  受理地点:酒泉市医疗保障局二楼206室

  单位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